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基隆市政府 社會處 Department of Social Affairs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

基隆市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基隆市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基府社工壹字第1120259787B號令發布

 

  •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 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 裁罰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依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違反同項次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有依第二點裁罰基準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敘明理由並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處。
 

 

 

「基隆市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逐點說明

 

規定

說明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本基準之目的及法源依據。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各款違反本法事件之樣態及裁罰基準。

  • 裁罰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依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違反同項次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違反本裁罰基準所定違規次數之認定。

四、裁處罰鍰,應審酌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有依第二點裁罰基準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敘明理由並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處。

違反本基準加重或減輕之事由。

 

 

「基隆市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附表                                                   (罰鍰金額單位:新臺幣)  

項次

違法事實

法條依據

法定

罰鍰額度

或其他種

類行政罰

裁罰 對象

裁罰基準  

備註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十二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經通知限期十四日內改正仍未改正,得按次連續處罰:

  • 第一次處一萬元。
  • 第二次處五萬元。
  • 第三次(含)以上或情節重大者處十萬元。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十人以上,未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第七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二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經通知限期十四日內改正仍改正,得按次連續處罰:

  • 第一次處一萬元。
  • 第二次處五萬元。
  • 第三次(含)以上或情節重大者處十萬元。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或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但未公開揭示。

第七條第二項後段、第二十二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經通知限期十四日內改正仍改正,得按次連續處罰:

  • 第一次處一萬元。
  • 第二次處五萬元。
  • 第三次(含)以上處十萬元。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經通知限期十四日內改正仍改正,得按次連續處罰:

  • 第一次處一萬元。
  • 第二次處五萬元。
  • 第三次(含)以上或情節重大者處十萬元。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並得沒入該項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

行為人或負責人。

  •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經通知限期十四日內改正仍未改正,得按次連續處罰,並得沒入本法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
  • 第一次處六萬元。
  • 第二次處十二萬元。
  • 第三次(含)以上處三十萬元。
  • 其他相關違法物品由主管機關沒入。

 

對他人為性騷擾。

 

第二十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

裁處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受害人數多寡、騷擾期間、騷擾頻率、被害人創傷程度、加害人犯後態度、與被害人或家屬達成和解,並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 第一次處一至三萬元。
  • 第二次處四至六萬元
  • 第三次(含)以上處七至十萬元。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第二十一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所訂罰鍰額度,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ㄧ。

行為人。

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加重處罰鍰至二分之ㄧ。

 

 

  • 發布日期:2024/01/1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1/10
  • 點閱次數:44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