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基府社工壹字第1120259787B號令發布
-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 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 裁罰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依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違反同項次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有依第二點裁罰基準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敘明理由並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處。
「基隆市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逐點說明
規定 |
說明 |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
本基準之目的及法源依據。 |
各款違反本法事件之樣態及裁罰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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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裁罰基準所定違規次數之認定。 |
四、裁處罰鍰,應審酌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有依第二點裁罰基準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敘明理由並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處。 |
違反本基準加重或減輕之事由。 |
「基隆市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附表 (罰鍰金額單位:新臺幣)
項次 |
違法事實 |
法條依據 |
法定 罰鍰額度 或其他種 類行政罰 |
裁罰 對象 |
裁罰基準 |
備註 |
一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十二條。 |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 |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經通知限期十四日內改正仍未改正,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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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十人以上,未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
第七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二條。 |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 |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經通知限期十四日內改正仍未改正,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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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或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但未公開揭示。 |
第七條第二項後段、第二十二條。 |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 |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經通知限期十四日內改正仍未改正,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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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 |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 |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經通知限期十四日內改正仍未改正,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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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
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並得沒入該項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 |
行為人或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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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對他人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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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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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 |
裁處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受害人數多寡、騷擾期間、騷擾頻率、被害人創傷程度、加害人犯後態度、與被害人或家屬達成和解,並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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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
第二十一條。 |
依本法第二十條所訂罰鍰額度,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ㄧ。 |
行為人。 |
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加重處罰鍰至二分之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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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4/01/1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1/10
- 點閱次數: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