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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核流程
申請人至本市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區公所建檔完成初審後,送市政府複審,並將審查結果以函文通知申請人。
基隆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基隆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一、扶助對象
凡設籍本市之申請人,未獲政府單位其他項目之生活扶助、給付或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者。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撫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撫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撫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一、扶助對象
凡設籍本市之申請人,未獲政府單位其他項目之生活扶助、給付或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者。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撫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撫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撫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二、申請方式
家庭總收入、財產符合上述規定,以及具前項其中一項資格之市民,請檢附第四項應附文件後,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辦理。
家庭總收入、財產符合上述規定,以及具前項其中一項資格之市民,請檢附第四項應附文件後,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辦理。
三、扶助項目
(一)緊急生活扶助、法律訴訟補助、子女生活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身分認定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婦女心理輔導治療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法律訴訟補助、子女生活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身分認定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婦女心理輔導治療補助。
(二)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費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之身分,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三)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應以提具法院所核發於有效期限內之保護令或受理通報家庭暴力事件並經社工員評估認定為家庭暴力受害者為限。
(五)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為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撫養子女。
(六)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為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指申請人實際與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共同居住,且平均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
(七)本要點各項扶助項目之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詳如附表一。
四、應附文件
(一)申請表及調查表。
(一)申請表及調查表。
(二)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資料。
(三)稅捐單位提具之全戶各類所得資料。
(四)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在學證明。
(五)郵局存摺封面及近半年內頁影本。
(六)各款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判決書、保護令、驗傷單及在監證明等),審核程序及應檢附表件詳如附表二。
五、審核流程
申請人至本市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區公所建檔完成初審後,送市政府複審,並將審查結果以函文通知申請人。
六、諮詢電話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長青及救助科),(02)2420-1122#2219 林小姐。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長青及救助科),(02)2420-1122#2219 林小姐。
社福小叮嚀:符合本項補助對象之男性,歡迎提出申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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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3/01/0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長青及救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6/16
- 點閱次數: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