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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民眾急難救助
一、申請對象
凡設籍本市市民於二個月內具下列急難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社會處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二、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三、應備文件
1.遭遇急難事由二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證明資料(戶口名簿)。
2.急難事由證明文件,如下方所列:
凡設籍本市市民於二個月內具下列急難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社會處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二、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三、應備文件
1.遭遇急難事由二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證明資料(戶口名簿)。
2.急難事由證明文件,如下方所列:
(1)醫療事由: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正本收據。
(2)喪葬事由:死亡證明書、喪葬收據或足以佐證的相關費用支出文件正本。
(3)失業事由:非自願性失業證明(須附 最近一個月內就業輔導單位出具三家以上推介就業紀錄證明)。
(4)其他事由所須必要證明文件。
3.申請人印章。
四、核發金額
1.家庭突遭遇變故或其他事故致生活困難者,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每案最高得核發救助金新台幣3,000元整。
2.有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由各該區公所受理後一天內核轉本府社會處審查核定,每案最高得救助新台幣10,000元。
3.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區公所辦理葬埋。最高得救助25,000元整。
4.凡行旅本市之他縣市民眾缺乏車資返鄉者,至本府社會處申請車資補助,並得加發一餐餐費80元整。
(2)喪葬事由:死亡證明書、喪葬收據或足以佐證的相關費用支出文件正本。
(3)失業事由:非自願性失業證明(須附 最近一個月內就業輔導單位出具三家以上推介就業紀錄證明)。
(4)其他事由所須必要證明文件。
3.申請人印章。
四、核發金額
1.家庭突遭遇變故或其他事故致生活困難者,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每案最高得核發救助金新台幣3,000元整。
2.有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由各該區公所受理後一天內核轉本府社會處審查核定,每案最高得救助新台幣10,000元。
3.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區公所辦理葬埋。最高得救助25,000元整。
4.凡行旅本市之他縣市民眾缺乏車資返鄉者,至本府社會處申請車資補助,並得加發一餐餐費8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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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5/12/15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長青及救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6/22
- 點閱次數:17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