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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一)申請資格: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其配偶、一親等親屬、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其中一人,得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以下簡稱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但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或自用小貨車者,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計程車、自用小貨車為限。
(二)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得親自、通訊或委託他人,備齊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辦理: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之駕駛執照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之汽車行車執照影本。
四、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親屬,並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五、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者,並應檢具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六、委託他人申請者,並應檢具申請委託書。
(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並由身心障時使用,並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四)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時,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繳還原發證機關註銷;未繳還者由原發證機關逕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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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車證遺失切結書 PDF 67.22KB,下載101次,MD5:C734EFD1AAAA77885020BCDB915161BD
- 發布日期:2021/02/2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3/20
- 點閱次數:1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