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於每節前一個月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檢附證件: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於每節前五日,由各區公所逕撥入身心障礙者郵局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