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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房屋租賃補助
(一)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並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者:
1.身心障礙者及其扶養者(係指已婚申請人之配偶、直系卑親屬或未婚申請人之直系尊親屬或與其同住之人)無自有住宅而於本市租賃非三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合法房屋居住,且租賃期間自申請日起應剩有四個月以上。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相關審核均依照「基隆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辦法」辦理)。
3.現未獲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4.現未獲政府補助全日型機構安養護或托育養護費用者。
5.現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二)補助標準:
1.房屋租金補助按坪數每月每坪(以三.三平方公尺計)補助200元。
2.補助坪數:
(1)單身家庭:最高補助五坪。
(2)二口家庭:最高補助七坪。
(3)三口以上家庭:最高補助十坪。
3.每月最高補助金額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低於上限者核實補助,且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三)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 發布日期:2020/04/29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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