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一)補助對象:
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以下簡稱生活補助費):
一、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二倍。但其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三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前一年度,已領取前項生活補助費,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價值增加幅度未超過當地區土地公告現值調增幅度者,不受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三之限制。
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費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二)補助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者﹕極重度、重度、中度每月補助9,485元;輕度每月補助5,437元。
2.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極重度、重度、中度每月補助5,437元;輕度每月補助4,049元。
3.符合上列第一項補助對象資格但非屬列冊低/中低收入戶者﹕極重度、重度、中度每月補助5,437元;輕度每月補助4,049元。
(三)檢附證件:
1.身心障礙證明。
2.私章。
3.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4.應計算人口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5.應計算人口最近一 年度財稅所得資料等相關資料。
(四)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檔案下載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3) PDF 123.3KB,下載887次,MD5:77F3132A7C1319C78B96E3A8370E5E10
- 發布日期:2020/12/0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3/21
- 點閱次數:16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