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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一)補助對象:
1.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七百零六萬元。
4.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5.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補助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者﹕極重度、重度、中度每月補助8,836元;輕度每月補助5,065元。
2.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極重度、重度、中度每月補助5,065元;輕度每月補助3,772元。
3.符合上列第一項補助對象資格但非屬列冊低/中低收入戶者﹕極重度、重度、中度每月補助5,065元;輕度每月補助3,772元。
(三)檢附證件:
1.身心障礙證明。
2.私章。
3.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4.應計算人口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5.應計算人口最近一 年度財稅所得資料等相關資料。
(四)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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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辦法 ODT 24.8KB,下載844次,MD5:F6474D80D0DF6C35849BE966451FF3B3
- 發布日期:2020/12/0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23
- 點閱次數:8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