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F- 身心障礙證明
※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修法,「身心障礙手冊」於民國101年7月11日起更名為「身心障礙證明」。
(一)申請資格: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 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1.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2.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3.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4.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5.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6.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7.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8.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二)申請程序: ※身心障礙鑑定業務由衛生局主管,身心障礙證明業務由社會處主管※
1.持下列文件向本市區公所社政課身心障礙申請窗口洽領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人一吋相片3張。
(3)申請人私章。
(4)如委託他人辦理需加帶代理人身分證及私章。
(5)申請人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初次申請免付)
(6)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若無法親自前往公所辦理者,下載申請表填妥並備齊所有應檢附文件及回郵信封後,可郵寄至本市區公所社政課辦理申請作業。
2.持鑑定表至全台各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療機構(本市指定醫院有: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基隆市立醫院、基隆長庚醫院、台灣礦工醫院、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南光神經精神科醫院、維德醫院、暘基醫院)辦理身心障礙鑑定,由鑑定醫師與專業鑑定人員進行兩階段鑑定。
3.鑑定表由醫院統一寄回衛生局,經審核後轉至社會處。
4.社會處於取得衛生局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進行需求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經鑑定符合障礙等級者,則由本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身心障礙鑑定申請流程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製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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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1/05/0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1/17
- 點閱次數: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