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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英明即上海十九吧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依法公布場所負責人姓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基府社工罰貳密字第1090220104號
主旨:楊英明即上海十九吧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依法公布場所負責人姓名。
依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07年10月12日查獲楊英明即上海十九吧容留未成年少女於店內,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屬實。
二、楊英明即上海十九吧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略以:「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場所負責人姓名。
- 發布日期:2020/05/2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婦幼及救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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