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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於入國機場即發生行蹤不明情事,雇主是否仍須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入國通報

  • 按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56條及第68條規定略以,如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應於3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違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次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34條、本法第57條第9款、第67條第1項及第72條第2款規定略以,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檢附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及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違反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鍰新臺幤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由本部按雇主所生違反之外國人人數與應廢止聘僱許可外國人人數,採一比一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於2年內管制雇主申請案件。
  • 基上,移工入國3日內通報及移工失聯通報係本法及雇聘辦法所課予雇主法定通報之義務,縱移工於入國機場發生失聯,雇主仍應依上開規定分別辦理入國通報及失聯通報。
  • 發布日期:2026/09/17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勞工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9/17
  • 點閱次數: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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