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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基隆市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一、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4項訂定。
二、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限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醫院評鑑優等(醫學中心)、醫院評鑑合格(區域醫院)以上或醫院評鑑優等(地區醫院)之醫院。
三、被看護者如有到宅評估需求,請洽當地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本市合法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下: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新制醫院評鑑特優 (基隆市麥金路222號)02-24313131
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 基隆市 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 (基隆市信二路268號)02-24292525
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 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 (基隆市中正區正榮街100號)02-24633330
基隆市立醫院 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 (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282號) 02-24651457
維德醫院 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 (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210號) 02-24310023
備註: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下載如附件。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2024/06/2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6/28
- 點閱次數: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