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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
一、雇主終止聘僱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免踐行驗證程序:
預訂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14日內出國。
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不予備查。
因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
經司法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入出國及移民機關依相關法令限期出國。
二、驗證應檢附文件如下:
1.通知書
2.委託書
3.雇主身分證影本
4.外勞護照、居留證正影本
5.薪資明細表
6.招募函、聘僱函影本
7.國外貸款繳款收據 ( 適用對象:印尼籍 )
8.完稅證明
9.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10.回郵信封
詳情請洽承辦人洪小姐、電話02-2427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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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4/06/2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6/28
- 點閱次數: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