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基隆市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者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照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三)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其全家應計算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份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但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膳伙食費、雜費及其他非醫療行為支出。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內,所生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依第二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內,所生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列冊低收入戶者醫療費用不受累計金額之限制。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全額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者,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八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
前項補助,冊列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者,每年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為限;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每年以新台幣十萬五千元為限。
五、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各項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1.申請表。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證明書或社會救助申請調查表。
3.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診斷證明書、醫療自付費用收據正本。
5.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二)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審核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後,由區公所核發補助款項予申請人。
代理申請人應以申請人之親屬為之,並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如申請人無親屬,可由里幹事、里長或社工員代為申請辦理;若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得由機構社工人員(輔導員)代為申請辦理。
六、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七、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除追回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本作業規定其他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作業規定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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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1/08/05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05
- 點閱次數: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