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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人事處 Department of Personnel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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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因公傷病申請公傷假報告書及相關規定

一、申請公傷假要件:
(一)須因「上下班途中」或「執行職務」期間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意外受傷或猝發疾病與執行職務具「因果關係」。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擬具事件報告書:敘明事件發生時之人、事、時、地、物以及申請公傷假起迄時間。
(二)診斷證明書:事發後立即就醫之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之證明。
(三)若屬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者,應具備請警察機關開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道路交通事故鑑定筆錄等證明文件。
(四)往返交通必經路線圖,倘非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或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受傷或突發疾病者,尚須檢附見證人員證明文件。
三、請假方式:
(一)申請公傷假人員於事發當時應立即通知單位主管,並依規定由其本人、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
(二)依實際傷病情形酌給公假,每次最長以「3個月」為限(以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院開立期限為核給依據)例假日不扣除,其期限在2年以內。
四、公假療養期滿應即依規定銷假上班;倘前已因同一公傷事故核給公假,銷假上班後,復因原傷未癒或與前因公傷病之間確具因果關係時,而需延續療養或手術者,得視實際情形,於2年期間內續給公假。
五、因同一公傷事故申請公傷假已屆滿2年期限,仍不能銷假上班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1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1年為限。
六、相關法規: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及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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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府公傷假報告書(1120901) ODT 14.48KB,下載152次,MD5:146195B43B820FE42C923978939618B4
  • 發布日期:2023/10/19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10/19
  • 點閱次數: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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