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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服補充兵役,役期為2個月以內: 一、家屬均屬60歲以上、18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且均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1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而其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或有其他不動產其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二、役男家屬均屬70歲以上、15歲以下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殘而役男無其他兄弟。
  • 發布日期:2008/02/0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民政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08/02/01
  • 點閱次數: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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