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兵役法第18條第4款「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及「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之認定標準如下:(113.08.15修正)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三、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四、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五、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符合以上條件者,得向戶籍地區公所綜合行政課提出申請,並經市府複查後,函報所隸總(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核,同時核定退伍生效日期。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兵役科:24201122分機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