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朋友生活中 面對各類民事糾紛、刑事糾紛、社會救助、兒少家庭、人身安全、生育保健等服務需求時,其權益保障與救濟管道與一般市民並無不同。為避免先入為主的觀念 ,致新住民朋友感受遭貼標籤,提供〈新住民照顧服務業務分工對應表〉─各權責機關之聯絡資訊,協助本市民眾解決各種困境。感謝每一位溫暖的市民朋友~
https://www.klcg.gov.tw/tw/civil/2222-300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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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13年12月25日台內韌字第1131240326號修正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如下: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入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前項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役男申請時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依兵役法第18條第4款「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及「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之認定標準如下:(113.08.15修正)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三、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四、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五、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符合以上條件者,得向戶籍地區公所綜合行政課提出申請,並經市府複查後,函報所隸總(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核,同時核定退伍生效日期。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兵役科:24201122分機1636
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役男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ㄧ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役男符合前項情形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之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提前退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及家屬列計範圍,準用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三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1.依「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中華民國113年07月05日修正發布)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 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 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三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2.依現行規定,補充兵役須接受為期2週(12天)之軍事訓練,但曾受軍訓課程、大專集訓及常備兵在營日期,均不得折抵補充兵役訓期。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兵役科:24201122分機1636
107年8月16日修正之體位區分標準第1項「身高」、第2項「體重」備考規定,均以役男徵兵檢查時之實際測量為認定標準,除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得依徵兵規則規定申請複檢外,其餘時間均不受理役男申請。是以,役男入營後不再重測身高體重。鑑於身高體重屬非疾病因素,爰役男倘因身高體重之體格指標值過高(低)引發疾病,於服役期間則得依規定辦理傷病停役。
役男體位的判定,係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按指定醫院的檢查結果,依據「體位區分標準」規定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體位判定結果通知役男。役男如須查明辦理情形及體位判定結果,可洽詢兵役科:24201122分機1635
一、役男應何時接受徵兵檢查? (一)當年次未在學且無繼續升學意願役男,於19歲當年上半年體檢。 (二)當年次無升學意願高中應屆畢業、大專程度應屆在學緩徵原因消滅之役男,於畢業當年上半年體檢。 (三)83年次以後就讀專科以上學校申請接受分階段軍事訓練者。 (四)對於補檢及複檢體位役男則適時排檢。 二、在那家醫院檢查? 目前辦理徵兵檢查的醫院為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的檢查醫院,本市辦理徵兵檢查醫院為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兵役科:24201122分機1635
一、依兵役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體位區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 位」。並依下列規定服役:(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但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僅服4個月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二)替代役體位:應徵服替代役。(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二、民國83年次以後經判定替代役體位,轉服補充兵役,受為期12日之訓練。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兵役科:24201122分機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