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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答客問

  • 依兵役法第18條第4款「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及「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之認定標準如下:(113.08.15修正)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三、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四、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五、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符合以上條件者,得向戶籍地區公所綜合行政課提出申請,並經市府複查後,函報所隸總(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核,同時核定退伍生效日期。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兵役科:24201122分機1636

    基隆市政府民政處兵役科
  • 1.依「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中華民國113年07月05日修正發布)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   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   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三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2.依現行規定,補充兵役須接受為期2週(12天)之軍事訓練,但曾受軍訓課程、大專集訓及常備兵在營日期,均不得折抵補充兵役訓期。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兵役科:24201122分機1636

    基隆市政府民政處兵役科
  • 107年8月16日修正之體位區分標準第1項「身高」、第2項「體重」備考規定,均以役男徵兵檢查時之實際測量為認定標準,除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得依徵兵規則規定申請複檢外,其餘時間均不受理役男申請。是以,役男入營後不再重測身高體重。鑑於身高體重屬非疾病因素,爰役男倘因身高體重之體格指標值過高(低)引發疾病,於服役期間則得依規定辦理傷病停役。

    基隆市政府民政處
  • 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役男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ㄧ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役男符合前項情形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之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提前退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及家屬列計範圍,準用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三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基隆市政府民政處兵役科
  • 役男體位的判定,係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按指定醫院的檢查結果,依據「體位區分標準」規定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體位判定結果通知役男。役男如須查明辦理情形及體位判定結果,可洽詢兵役科:24201122分機1635

    基隆市政府民政處
  • 一、役男應何時接受徵兵檢查? (一)當年次未在學且無繼續升學意願役男,於19歲當年上半年體檢。 (二)當年次無升學意願高中應屆畢業、大專程度應屆在學緩徵原因消滅之役男,於畢業當年上半年體檢。 (三)83年次以後就讀專科以上學校申請接受分階段軍事訓練者。 (四)對於補檢及複檢體位役男則適時排檢。 二、在那家醫院檢查? 目前辦理徵兵檢查的醫院為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的檢查醫院,本市辦理徵兵檢查醫院為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兵役科:24201122分機1635

    基隆市政府民政處
  • 一、依兵役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體位區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 位」。並依下列規定服役:(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但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僅服4個月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二)替代役體位:應徵服替代役。(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二、民國83年次以後經判定替代役體位,轉服補充兵役,受為期12日之訓練。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兵役科:24201122分機1635

    基隆市政府民政處
  • 一、諮詢地點:基隆市政府(中正區義一路1號)1樓市民服務中心第5號櫃台


    二、服務時間:




    1. 每週一至週五正常上班日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有基隆律師公會推薦律師義務進行現場法律諮詢。



    2. 每週三下午2時至5時,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推薦律師進行現場法律諮詢。




    三、諮詢方式:採當面詢答方式,不提供電話諮詢,不代寫訴狀,諮詢民眾應預先準備欲諮詢之具體問題及相關資料親至服務地點當面詢問。

    基隆市政府民政處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提供詳盡民、刑事及家事等範例,請有需要之民眾多加利用 (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mp-1.html)

    基隆市政府民政處
  • 壹、僑居國外國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
    一、居住於有永久居留制度之國家或地區,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二)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
    (三)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個
    月以上。
    二、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
    國家或地區,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二)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
    (三)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個
    月以上。
    三、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自臺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
    留十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四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前項第二款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之認定,由僑務委員會會商外交部後,每年定期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貳、持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之僑居國外國民,符合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規定者,得申請於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得限制其為僑居身分加簽。
    參、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者,在國內應由主管機關認定後,向外交部辦理;
    在國外,由主管機關委託駐外館處逕予認定辦理,或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後
    辦理。
    肆、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在護照有效期間內,該僑居身分加簽之效力
    與華僑身分證明書同。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自核發之日起算為一年。

    基隆市政府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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