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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生育獎勵金
申請資格
- 新生兒之父或母其中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基隆市(期間併計台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設籍時間)。
- 符合上述設籍期間之新生兒父或母,申請生育獎勵金時須設籍於基隆市,且新生兒於出生後60日內在基隆市的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注意:
- 上述連續設籍期間,若戶籍遷至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以外之其他縣市,或戶籍遷出國外,均視為設籍中斷,不符合申請資格。
- 經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提出申請,獎勵金於10個工作日內匯入帳戶(但3日以上國定連假順延)。申請期限如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1年。
- 114年4月30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核發金額
114年5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每胎新台幣3萬元整。
應備證件
- 申請人(新生兒母親)親自申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新生兒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受託人代為申請: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及新生兒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同婚繼親收養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申請方式
向基隆市戶政事務所申辦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
※民政處洽詢電話:02-24201122分機1632
檔案下載
- 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ODT 10.43KB,下載38次,MD5:4A9F544A2EEED7B2DFEDC999FD168837
- 發布日期:2025/05/0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民政處戶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5/08
- 點閱次數: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