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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感染管制查核基準」、「托嬰中心及產後護理之家感染管制查核基準」、「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感染管制查核基準」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3條、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17條,

公告修正「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感染管制查核基準」、「托嬰中心及產後護理之家感染管制查核基準」、「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感染管制查核基準」,

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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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6/01/07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事務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1/07
  • 點閱次數: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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