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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人為實際照顧者是指何人?何種情形得由實際照顧者申請?
1.由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該實際照顧者仍應符合未就業自行照顧兒童及所得稅稅率之規定,實際照顧者應與申領津貼之兒童實際共同居住或經訪視實際照顧為主。
2.如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下列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含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未婚生子之婦女等),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申請時之審核,以實際照顧者之資料為?。
- 發布日期:2024/07/0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事務處兒少暨家庭支持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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