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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如果地方政府經比對審核的未就業認定與申請人實際情形不符者,如何處理?
1.未就業認定原則,因是參照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與現況約有2年落差),故部分申請人如有就業情形異動等情形,則可能發生地方政府比對審核之未就業認定與申請人實際情形不符。因此,得採申請人自行舉證資料,供地方政府認審方式辦理。
2.如果申請人經比對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不符未就業規定,但目前確實有未就業自行照顧嬰幼兒之情形,可由申請人依據個別情況,提供足茲證明目前未就業之證明(請檢附勞工保險退保紀錄、國民年金繳費證明、勞工就業保險或軍保、公保投保狀況證明、育嬰留職停薪證明、離職證明等)。
3.詳細應檢附資料,請向原申請之公所確認,供審核機關認定「原查調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與申請人「就業現況」不同,以取代原所得查調結果。換言之,如申請人其他條件符合資格,且經舉證確實未就業自行照顧幼兒,經申復補正資料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育兒津貼補助,並追溯自申請當月發給。
- 發布日期:2024/07/0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事務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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