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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人離異取得小孩監護權後再嫁、繼父(母)未收養該小孩,但同戶籍共同生活,繼父(母)是否同為申請人審查? 如繼父(母)未就業照顧小孩,是否符合申請規定?

民法規定,繼父(母)如未收養該子女,則與該子女無血緣與法律之親子關係,原則上仍應以該兒童之監護人為申請人,繼父(母)資料(含財稅及就業狀況)不予列計。因繼父(母)不符合申請人要件,因此如其未就業照顧小孩,仍不符申請人之規定。

  • 發布日期:2024/07/0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事務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7/08
  • 點閱次數: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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