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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合作申請相關表件

依據直轄市、縣()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一、 托育提供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依兒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收托三親等以外幼兒並提供日間、全日、夜間之居家托育人員。

()依兒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領有設立許可證書,且提供日間托育服務之托嬰中心。

()依衛生福利部訂頒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辦理,且領有設立許可證書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以下稱托育家園)

二、托育提供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政府提出簽約申請:

()居家托育人員:申請書、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托嬰中心、托育家園:申請書、設立許可證書、托育人員名冊及勞健保投保證明、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合格證明、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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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4/07/0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事務處福利服務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1/08
  • 點閱次數: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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