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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基隆市0403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
主旨:公告受理本市「0403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
依據:
- 內政部113年5月13日內授國住字第1130805203號函。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 受理申請期間:自本公告受理申請日起一年內,即自113年8月12日至114年8月11日止。
- 受理項目、申請資格、補貼方式及檢附文件:
- 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申請資格:申請人應為本市113年4月3日花蓮震災(以下簡稱0403震災)之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並於災害發生時,該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實際居住於該住宅,且該受毀損住宅符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不堪居住程度。
- 補貼方式:
- 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最高350萬元。
- 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
- 償還年限:最長20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5年。
- 動撥期間:自本府公告受理申請期間起至116年6月30日止(即116年6月30日前撥貸完竣)。
- 檢附文件:
- 下列受毀損自有住宅所有權證明文件之一:
-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房屋稅收據或房屋稅籍證明文件。
- 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權之證明文件(如土地租賃契約等)。
- 戶口名簿影本。
- 本府出具之0403震災受災戶房屋毀損受災證明(如附表或本府認定紅色或黃色危險標誌建築物相關公文影本)。
- 切結未重複申請之書面聲明。
- 承辦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
- 下列受毀損自有住宅所有權證明文件之一:
-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申請資格:申請人應為本市0403震災之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並於災害發生時,該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實際居住於該住宅,且該受毀損住宅經本府認定因震災受損,致需修繕。
- 補貼方式:
- 貸款額度:最高150萬元。
- 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
- 償還年限:最長15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3年。
- 動撥期間:自本府公告受理申請期間起至116年6月30日止(即116年6月30日前撥貸完竣)。
- 檢附文件:
- 受毀損自有住宅所有權證明文件:
-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權之證明文件(如土地租賃契約等)。
- 戶口名簿影本。
- 本府出具之因0403震災房屋受損致需修繕之證明文件(如附表或本府認定紅色或黃色危險標誌建築物相關公文影本)。
- 切結未重複申請之書面聲明。
- 承辦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
- 受毀損自有住宅所有權證明文件:
- 租金補貼:
- 申請資格:
- 本市因0403震災受毀損之住宅,符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不堪居住程度,且申請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租金補貼:
- 為受毀損住宅之所有權人,且申請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於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於該住宅。
- 非受毀損住宅之所有權人,於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於該住宅。
- 本市因0403震災受毀損之住宅,符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不堪居住程度,且申請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租金補貼:
- 補貼方式:
- 租金補貼額度:
- 實際居住人口3口以內者,每月最高發給8,000元。
- 實際居住人口4口者,每月最高發給10,000元。
- 實際居住人口5口者,每月最高發給12,000元。
- 實際居住人口6口者,每月最高發給14,000元。
- 實際居住人口7口者,每月最高發給16,000元。
- 實際居住人口8口以上者,每月最高發給18,000元。
- 租賃契約內登載之租金未超過核計之補貼金額者,以租賃契約內登載之金額補貼。
- 租金補貼期限:
- 申請人為受毀損住宅之所有權人,且申請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於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於該住宅:最長24個月。
- 申請人非受毀損住宅之所有權人,於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於該住宅:最長12個月。
- 租金補貼額度:
- 檢附文件:
- 申請書。
- 戶口名簿影本。
- 本府出具之0403震災受災戶房屋毀損受災證明(如附表或本府認定紅色或黃色危險標誌建築物相關公文影本)。
- 申請人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如因強制執行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提供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同意將租金補貼撥入指定第三人郵政儲金帳戶之切結書後,以該指定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帳戶,並檢附該指定帳戶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 租賃契約影本。
- 切結未重複接受居住協助之書面聲明。
- 實際居住證明。
- 公證費補助:租屋契約經公證者,得由實際負擔公證費者申請公證費補助,每件最高補助3,000元。
- 媒合費補助:租屋經不動產經紀業媒合者,得由協助媒合之業者申請媒合費補助,每件最高1.5個月租金金額,租賃契約租期未滿1年者,媒合費補助按契約月數比例核給。
- 申請資格:
- 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受理申請機關(單位)及申請方式:
- 重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向承辦金融機構(臺灣土地銀行、華南銀行、合作金庫、彰化銀行、臺灣銀行、第一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兆豐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農漁會信用部、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提出申請。
- 租金補貼:
- 書面申請:申請人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方式(申請日以郵戳為憑)或送至本府都市發展處住宅及都更科(地址: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01122轉1831~1833)。
- 申請書取得方式:
- 本府都市發展處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klcg.gov.tw/tw/urban/)查詢下載申請書表,【最新公告→點選標題:公告受理「0403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下方→「檔案下載」。
- 洽本府都市發展處住宅及都更科(地址: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索取。
- 其他注意事項:
- 本專案中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其他機關辦理之重建重購修繕賑助、補助,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僅得擇一申請並受領,不得重複。
- 申請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同時接受租金補貼之期限最長為24個月。
- 申請重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得同時接受租金補貼。
-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同時接受租金補貼之期限最長為6個月。
- 已領有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租屋賑助、安遷賑助或重建重購賑助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不得申請本專案之租金補貼。
- 本專案計畫如經查有作業規定第21點停止租金補貼情形,應停止租金補貼並追繳溢領金額。
- 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本府於審核租金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其他事項依內政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及「0403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辦理。
檔案下載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 PDF 407.69KB,下載31次,MD5:833E9EEA598DFC38E50D3E69581F696C
- 基隆市政府113年8月12日基府都更壹字第1130236641C號公告 PDF 583.04KB,下載30次,MD5:887C31610720666F722C10A07B545F63
- 附件1-基隆市0403震災受災戶租金補貼申請書 PDF 149.19KB,下載38次,MD5:4551E74C6ECDA54B8D642B90D59EDC21
- 附件1-1-實際居住證明(基隆市0403震災住宅補貼方案) PDF 66.14KB,下載43次,MD5:54BA806E2B8734995D6D5E62ED77C362
- 附件1-2-未重複接受居住協助切結書(基隆市0403震災住宅補貼方案) PDF 76.56KB,下載31次,MD5:49FD10172C2967F356456D4D2FE46323
- 附件1-3-受災房屋所有權人聲明書(基隆市0403震災住宅補貼方案) PDF 80.23KB,下載24次,MD5:93BC91C02323E246AE8F7368DFE13CA9
- 附件2-未重複請領公證費補助切結書(基隆市0403震災住宅補貼方案) PDF 75.32KB,下載31次,MD5:2E757FFFC17AFBC5EA42CAE3DF7771EC
- 附件2-1-公證費補助申請(個案適用)(基隆市0403震災住宅補貼方案) PDF 80.54KB,下載35次,MD5:4F83C688AEE2A02BD156B854D7C35EE6
- 附件2-2-公證費補助申請(多案列冊適用)(基隆市0403震災住宅補貼方案) PDF 79.64KB,下載26次,MD5:BE5E0D6CFA34D93C91E3E7EA7F2605D6
- 附件3-未重複請領媒合費補助及未重複向民眾索取媒合費切結書(基隆市0403震災住宅補貼方案) PDF 74.39KB,下載31次,MD5:4EAC3E85A4C56DBE9258D0C93218F481
- 附件3-1-媒合費補助申請書(基隆市0403震災住宅補貼方案) PDF 51.58KB,下載29次,MD5:617252E7F23F4F50581C1E053A537B8C
- 附件4-震災受災戶房屋毀損受災證明(基隆市版本) PDF 79.93KB,下載32次,MD5:6CB4FAD91D61611B36D440E318D1C6C9
- 發布日期:2024/08/1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及住宅管理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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