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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使用程序,本府於111年10月5日發布修正「基隆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以符簡政便民政策。
為便利市民取得建築物合法使用許可,節省建築法規審查程序與時間,本府陸續鬆綁本市涉及建築物一定範圍以下增加或變更之相關規定,以符簡政便民之目的。
其中「基隆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於民國93年依建築法第73條第3項規定發布施行,期間歷經99年及101年兩次修法,迄今未再修正,市府為便利民眾合法使用並符合時代需求,本次修正放寬將建築法第9條建造行為之構造、停車空間、綠化設施、無障礙坡道、電梯設備設施等一定規模以下變更納入免辦更使用執照範圍,讓民眾得以簡便程序申請合法使用建築物,並減少申請之費用負擔,相關訊息將於本府法規查詢網及都市發展處網站公告。
- 發布日期:2022/10/0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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