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基隆市政府 都市發展處 Department of Urban Development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

關於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配合管控機制

111年3月31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10205535號函
關於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配合管控機制,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於審議公有建築物建築許可時,應通知該公有建築物所在地文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1項及本辦法規定辦理。」故自即日起,凡公有建築物申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案,經審查核准後,於依建築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通知起造人限期領取建造執照時,一併副知本市文化局列管,於申請使用執照時,免再要求檢附有關公共藝術設置相關文件。

  • 發布日期:2022/04/1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4/12
  • 點閱次數:139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