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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配合管控機制
111年3月31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10205535號函
關於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配合管控機制,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於審議公有建築物建築許可時,應通知該公有建築物所在地文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1項及本辦法規定辦理。」故自即日起,凡公有建築物申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案,經審查核准後,於依建築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通知起造人限期領取建造執照時,一併副知本市文化局列管,於申請使用執照時,免再要求檢附有關公共藝術設置相關文件。
- 發布日期:2022/04/1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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