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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隱私專區—就業隱私報你知
你是否有懷孕或有懷孕計畫?婚姻狀況如何?子女幾歲?是否曾有犯罪紀錄?有無卡債?家族是否有某些病史?招募員工時,不要詢問與職務所需條件及能力無關之問題,否則即有觸法之可能。
某食品廠招募人員要求求職人填報「生理資訊」(即抽菸、喝酒、吸毒及法定傳染病等)隱私資料,與求職人應徵之職務,欠缺正當合理之關聯。經民眾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檢舉,該公司雖辯解是為維護食品衛生安全,惟查其內容顯已逾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所定可能造成食品汙染之範圍,被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認定該公司違法,並處以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 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 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 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依法令要求從業人員不能有特定犯罪的前科,就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才能確保聘用合法。以下舉一些案例來說明:
- 計程車駕駛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觸犯過特定刑事案件之紀錄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 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觸犯特定刑事案件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即使是任職後才觸犯特定刑案,雇主在知悉後也應予解職。 - 教育工作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第8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9款)。
擔任補習班之教職員工,如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法令列示的情形且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時,雇主應予解僱;教保服務人員有法令列示的情形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雇主知悉後應予以解聘或解僱。 - 托育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擔任托育人員者,依法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等文件才有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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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2/08/2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11/25
- 點閱次數: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