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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如有依法可免參加勞工保險者,仍可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按月提繳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發生勞工申請墊償積欠工資之事實時,該事業單位內縱有依法可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者,應併同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享有申請墊償權利。
- 發布日期:2024/06/2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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