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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
勞動部時常接獲民眾陳情,雇主工資給付日期過晚,影響生活,於112年2月9日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以確保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
本指導原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規範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之次數,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
二、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如逾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事業單位調整;地方主管機關並應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逐年向前調整工資給付日,以115年底僱用勞工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5日內給付工資、僱用勞工99人以下之事業單位7日內給付工資作為目標。
三、延時工資(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未另約定給付日者,應於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併當月份工資發給;另有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工資計算週期者,仍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至遲亦應於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內給付。
四、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按季、半年或年結算並給付特定獎金者,給付日期仍應有合理之約定。
五、工資給付日如遇假日,雇主可提前發放,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得逕自延後給付。
- 發布日期:2024/06/2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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