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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員勞動權益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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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勞雇雙方需簽訂約定書。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後生效。 |
排除適用之法條 |
排除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之限制 |
正常工時 |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至多10小時〈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4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
延長工時 |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2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
例假 |
每2週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女性夜間工作 |
可於夜間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工作(妊娠及哺乳期間除外) |
國定假日 |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如經徵得勞工同意後有出勤之情形,工資應加倍發給。 |
特別休假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工資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正常工時調整後之基本工資。(正常工時數增加應按比例核給增加後之正常工時工資) 正常時約定240小時為例(保全員若休息時間不得離開工作岡位不得扣除休息時間): 基本工資不得低於25,510元=20,008元+(240-174×83.37) 延長工時48小時為例: 25,510元÷(240小時-174+240小時)=83.37/每小時工資額 (83.37×4/3)×48小時=5,336元 |
補充解說 |
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每週40小時x全年52週)+8小時】÷12個月=174小時 保全員平均每小時工資額=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額÷(核備月總工時-174+2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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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之1約定 正常工時 |
出勤日數 | 延長工時 | 每月工資 不得低於 |
延時工資 不得低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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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24 | 48 | 25,510 | 5,336 |
230 | 23 | 46 | 24,677 | 5,113 |
220 | 22 | 44 | 23,843 | 4,891 |
210 | 21 | 42 | 23,009 | 4,669 |
200 | 20 | 40 | 22,176 | 4,446 |
- 發布日期:2016/07/29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9/03
- 點閱次數: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