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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社會處 Department of Social Affairs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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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員勞動權益

保全員勞動權益說明表一
項目 內容

符合資格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勞雇雙方需簽訂約定書。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後生效。

排除適用之法條

排除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之限制

正常工時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至多10小時〈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4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延長工時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2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例假

每2週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女性夜間工作

可於夜間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工作(妊娠及哺乳期間除外)

國定假日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如經徵得勞工同意後有出勤之情形,工資應加倍發給。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正常工時調整後之基本工資。(正常工時數增加應按比例核給增加後之正常工時工資)

正常時約定240小時為例(保全員若休息時間不得離開工作岡位不得扣除休息時間):

基本工資不得低於25,510元=20,008元+(240-174×83.37)

延長工時48小時為例:

25,510元÷(240小時-174+240小時)=83.37/每小時工資額

(83.37×4/3)×48小時=5,336元

補充解說

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每週40小時x全年52週)+8小時】÷12個月=174小時

保全員平均每小時工資額=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額÷(核備月總工時-174+240小時)

 


 

保全員勞動權益說明表二
84之1約定
正常工時
出勤日數 延長工時 每月工資
不得低於
延時工資
不得低於
240 24 48         25,510         5,336
230 23 46         24,677         5,113
220 22 44         23,843         4,891
210 21 42         23,009         4,669
200 20 40         22,176         4,446
  • 發布日期:2016/07/29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9/03
  • 點閱次數: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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