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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社會處 Department of Social Affairs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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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

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及該條授權訂定之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規定,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如使

(1)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
(2)未滿十五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從事勞動時,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前90日至20日之期間,檢具「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等相關資料,向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 發布日期:2016/07/09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9/03
  • 點閱次數: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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