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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社會處 Department of Social Affairs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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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 字第 1030131931 號 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90 期 37769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 ( 102.12.11 )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 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 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準,但該金額低於平 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全文內容: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 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所稱「停止工作 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 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 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 平均工資為準,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6/01/1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9/03
  • 點閱次數: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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