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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復工津貼及補助
職業災害勞工如於認可職業傷病診治或認可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接受職能復健服務後,得向各地方政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另雇主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或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使經醫療終止後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工作者,亦得向各地方政府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或僱用補助。
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第二條之補助項目如下:
- 職能復健津貼: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職安署認可之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或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補助標準: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最長以180日為限。 *應備書件:申請書、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參加強化訓練完成證明、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輔助設施補助:雇主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者,應於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輔助設施後九十日內,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輔助設施補助。補助標準: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
-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協助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或其他事業單位僱用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僱用補助。(本項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補助標準:原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30至50計算發給。新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50至70計算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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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4/06/2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6/28
- 點閱次數: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