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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1規定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106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60502048號
附件: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第一項)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第二項)」其未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之雇主,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申請期滿續聘許可者,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本部補行申請;另其聘僱之同一名外國人,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除前款規定外,雇主應於超過本辦法規定期限後十五日內,向本部補行通知或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另廢止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勞職外字第0九五一一八0四0三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部長郭芳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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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7/04/0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9/02
- 點閱次數: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