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逃逸報備)
外國人失聯報備應檢附資料及注意事項:
說明:
一、法令依據: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連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即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及警察機關(移民署基隆服務站)。」
二、罰則: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略以「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準此,雇主如未依規定通報時,則已違反前開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或15萬元以下罰鍰。」
三、應備文件:
1、申報表/申請書《正本一份》
2、聘僱許可函影本
3、外國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4、招募許可函影本《未辦理聘僱許可函者須檢附》或/及遞補招募函影本
四、申請方式:臨櫃、郵寄
五、通報以下機關: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電話:02-89956000)。
2、內政部移民署基隆市服務站(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8號11樓、電話:02-24281775)。
3、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78683)。
六、業務單位:社會處/勞工行政科
七、聯絡電話:02-24278683
八、相關表單:詳如附件
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5月8日勞職管字第1010504838號函:
(一)重申就業服務法第56條「連續3日失去聯繫」之認定原則乙案:
係指外國人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且失去聯繫,亦即當外國人連續3日於應工作期間曠工且失去聯繫,則其於第3日應工作期間屆滿後,已符合本法之構成要件。
(二)舉例來說:
外國人A君平日工作期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時至下午5時,另星期六為早上8時至12時,故如其於101年4月12日(星期四)起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則其於101年4月14日(星期六)12時後已符合本法第56條之構成要件,則雇主即得依規辦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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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5/11/3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9/02
- 點閱次數: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