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1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受理申請至111年3月31日止
請務必詳閱附件各項表件及申請注意事項
一、依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衛生福利部110年12月30日衛部救字第1101364863號函辦理。
二、獎勵等次: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每人以1次,每次以1種獎勵等次為限。
(一)服務時數滿1,500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滿2,000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滿2,500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111年度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申辦審核時程如下:
(一)社會福利暨綜合類服務志工符合本辦法第4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1),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欲合併計算時數之「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影本、服務時數明細影本等相關佐證文件),於111年2月底前(110年2月28日為週日,爰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3月1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志工申請後,應檢視申請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並造冊(如附件2),於111年3月31日(星期四)前送本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辦理審查,以公文發文日期與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四、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102年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辦法第4條之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請確實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翻譯。
六、請運用單位受理志工獎勵申請時,務必確認志工本人已在申請獎勵事蹟表上簽名或蓋章,請勿委託他人代簽或代蓋。
七、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1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需為可編輯檔)請以電子郵件(ag6606@mail.klcg.gov.tw)傳送本府社會處並致電承辦人確認(蔡慶緯,電話:24201122分機2213~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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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2/01/1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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