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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一、依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4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號函公告)。
二、用途: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
三、核發資格:志工服務年資滿1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150小時以上之志工。
四、開立單位:志工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自行開立。
五、申請流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志工申請後應於7日內核發服務績效證明書。
六、原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裁併、解散或結束業務時處理方式
- 若有承接其業務者,向承接其業務者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 若無承接其業務者,向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七、開立服務時數注意事項
- 僅可開立志工在開立單位服務的時數,不包括志工在其他單位服務之時數。
- 志工未完成基礎訓練及該類別特殊訓練前所提供之服務不計入服務時數。
- 參與會議及教育訓練不計入服務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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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1/07/0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婦女及社會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26
- 點閱次數: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