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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謙(彩蛋文二企業社負責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發文文號:基府社救罰貳字第1090224950號
主旨:受處分人張文謙(彩蛋文二企業社負責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受處分張文謙(彩蛋文二企業社負責人)設有無人商店販賣情趣用品,具影響兒少身心健康之虞,且該場所為開放式無人商店,未依分級分類限制18歲以下兒少進入,實難防止兒少不進入並取得該等危害其身心健康之物品,業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
- 發布日期:2020/07/0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婦幼及救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20
- 點閱次數: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