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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社會處 Department of Social Affairs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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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民益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基府社救罰貳字第1090213304號
主旨:盧民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 (下稱兒少權法)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依兒少權法第9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盧君為本市登記之居家托育人員,於109年1月3日因幼兒000啃咬紙箱,爰以手拍打其臉頰,致幼兒臉部紅腫挫傷之情事
二、盧君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

  • 發布日期:2020/04/1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婦幼及救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20
  • 點閱次數: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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