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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社會處 Department of Social Affairs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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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毓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基府社救罰貳字第1080245868號
主旨:王慧毓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 (下稱兒少權法)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依兒少權法第9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王君未辦理登記違規收托幼童,並於收托期間對幼兒000不當對待,導致雙眼多處擦傷、大腿多處瘀青及陰莖環狀瘀青之傷害。
二、王君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

  • 發布日期:2019/06/05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婦幼及救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20
  • 點閱次數: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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