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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再加碼
- 辦理依據:衛生福利部 110 年 6 月 9 日衛授家字第 1100601039 號令修正發布。
- 補助對象:
- 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 申請資格:
- 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 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 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 未婚生子之婦女。
-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前款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得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時,其申請時,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之查調,以實際照顧之人資料為凖。
四、兒童每月補助金額:(新制)
(一)第二階段(111年8月起)
1.稅率未達20%、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者:第1胎每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第2胎每月補助新臺幣6,000元、第3胎以上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7,000元。
五、應備文件及受理承辦窗口:
- 申請表。
- 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
- 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 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 第2名(含)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 受理窗口:兒童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
七堵區公所 02-24566171 基隆市七堵區光明路21號
暖暖區公所 02-24579121 基隆市暖暖區東勢街2號
中山區公所 02-24232181 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168號
仁愛區公所 02-24301122 基隆市仁愛區光一路28號
信義區公所 02-24282101 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179號
中正區公所 02-24633341 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236號5樓
安樂區公所 02-24312118 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二段164號
- 發布日期:2022/07/29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婦幼及救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8/08
- 點閱次數: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