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計畫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協助本市身心障礙者凡參加各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照後,得自證照生效日起3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獎勵金申請,促進其就業競爭力。
三、申請對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年滿18歲以上。
四、申請資格:
(一)取得勞動部技能檢定中心核發之甲、乙級及丙級技術士證(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頒布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級別一覽表」。
(二)申請人同一級別每人最高申請三次技術士證獎勵金為限。
五、申請程序:
(一)凡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1份逕向本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受理申請。
(二)申請人應繳交勞動部技能檢定中心核發之技術士證影本。
(三)申請人經本處通知期限內申請文件補件者,應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文件不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請於期限內重新遞送申請,若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部正當方法者不予發給獎勵金,除予以追回獎勵金款外,申請人及開具證明單位須負法律責任。
(四)已申請其他機關技術士證或其他相同性質之獎勵不予發給獎勵金。
(五)本案獎勵金若非臺灣銀行帳戶需支付跨行轉帳手續費,並自款項內扣除。
六、獎勵標準:
(一)取得甲級技術者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者者:發給新臺幣捌仟元。
(三)取得丙級及單一級別技術者:發給新臺幣參仟元。
七、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切結書、領據各1份。
(二)身心障礙證明、轉帳存摺影本1份及身分證影本各1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影本1份(證明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
(四)勞動部技能檢定中心核發之技術士證影本
八、申請補助款期限:申請人最遲應於114年12月12日前提出,逾期不受理。
九、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預算支應,當年度經費用罄,停止受理案件。
十、實施期間:本計畫自核定日起實施至114年12月31日止。
十一、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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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5/09/2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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