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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書下載及訴願須知
根據訴願法第14條的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依勞動法令所為處分,您可以提起訴願以維護您的權益。請您注意以下事項:
(一) 提起訴願的期限及方式:
以行政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算30日內,請備妥訴願書,由原處分機關轉送至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二) 訴願書的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由訴願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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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的基本資料:訴願人之姓名、出 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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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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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處分機關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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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具體請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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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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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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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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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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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三) 其他注意事項。
- 多數人共同提起訴願時,須填寫所選出之3人以下(1人、2人或3人)為代表人。
- 訴願人如係法人,提起訴願時應在「代表人欄」填寫法人之代表人,並加蓋公司及其代表人戳章。
- 代理人欄:應填具訴願人所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並應附具訴願之委任書。
- 原行政處分機關欄:應將原處分機關全銜填入。
- 訴願請求欄:填寫原處分撤銷,或原處分某一部分撤銷,或原處分應作如何之變更等。
- 「事實」與「理由」兩欄應簡明扼要,得視其需要自由伸縮增減頁數。
- 檢附證物或附件,應書明名稱及字號。其證件為正本、副本或抄本,並應敘明。如係抄本並應在抄本上註明「與原本無異」字樣,並蓋章負責。
- 檢附證件中「原行政處分書」請附影本或載明處分書日期、文號。
- 訴願人、代表人、代理人,均須簽名或蓋章。
- 訴願人須抄訴願書副本乙份送訴願管轄機關,並將抄送日期註明於訴願書內。訴願書須於上開期間內送達原行政處分機關,該期間之截止日,係以機關收到日期為準,而非郵戳之日期,逾期則不予受理。
- 如時間來不及,得先不具理由以書面或以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聲明訴願,惟需於30日內補正具完整理由之訴願書。另可至本部行政救濟資訊整合平台「線上聲明訴願」https://appealweb.mol.gov.tw/Appeal/AppealApply登載相關資料;惟依訴願法第 57 條規定均應於聲明訴願之日起30日內補送簽名或蓋章之訴願書紙本。
-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 請求確認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是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等,則請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提起訴願時,請確保訴願書內容完整、清楚,以便行政機關審核。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協助,得洽本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24201122分機2209。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2016/01/1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6/26
- 點閱次數: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