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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社會處 Department of Social Affairs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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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資遣員工通報業務

辦理資遣員工通報業務
依法應於資遣員工離職10日前列冊通報實際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法源依據」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2月8日台勞職業字第08982號函及職業訓練局92年11月11日職業字第0920059015號函亦釋明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如下: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罰鍰處分」:
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
「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資遣通報線上系統:如線上通報上傳成功後, 務必打電話確認地方政府是否有收到此通報。

洽辦單位:勞資關係科
聯絡人:劉禎 或 林旻慧
聯絡電話:(02) 24201122分機2209及分機2210

檔案下載

  • 資遣通報流程圖 ODT 12.5KB,下載389次,MD5:703FBE164F9B366702D1DE0400C04294
  • 撤銷修正資遣通報作業流程圖 ODT 13.36KB,下載196次,MD5:2ADB80E7A8D128599AD43E96E8405D63
  • 離職證明書 ODT 16.49KB,下載322次,MD5:2FE28CC33F4A24F5AE540E821514FF75
  • 資遣員工通報名冊(範例) ODS 10.5KB,下載419次,MD5:46331760B1436BDEA20BC629FF6023A6
  • 資遣通報名冊.xls ODS 10.23KB,下載226次,MD5:E4F012E3FB8B08096F2C5AF96382340D
  • 發布日期:2021/07/2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8/28
  • 點閱次數: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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