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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社會處 Department of Social Affairs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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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辦理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辦理。
目的:協助家庭無力撫育之兒童少年度過困境,促進健康成長。
補助對象如下:

凡設籍本市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二)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者,且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但有下列情形,則不符合扶助資格,將不予扶助:
1.離異後雙方仍有共同生活事實
2.離異後雙方同戶籍(含同址創戶)情形
3.離異後之當年度起,仍申報扶養親屬者
4.再婚者

(四)父母、養父母一方因罹患嚴重傷、病或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致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五)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六)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七)未經認領或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負教養責任之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八)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九) 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
(十)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生活者。

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所稱遭遇困境係指本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之情形。
本計畫所稱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應符合下列所定標準:
(一)家庭總收入:
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
(二)家庭財產:
1.動產:包含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財產交易等,利息所得核算為本金,按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2.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屋,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前項所稱家庭總收入之總額,其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暨其他收入之計算方式,比照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辦理。
五、 補助標準: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九百六十九元。
補助期限:補助期間以當年度為限,每年由各行政區區公所辦理年度調查,並由申請人提供資料重新審核,受扶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補助:
(一)年滿十五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者,但在學(含就讀夜間部學校)或接受職業訓練及建教合作班之技術生,得延長補助至年滿十八歲。
(二)接受補助原因消失時。
申請程序如下:
(一)應由兒童少年設籍本市之父母、養父母、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監護人為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證明資料(如戶口名簿)、各類所得、財產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兒童少年之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二)資格審定及補助費之核發:
1.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指派里幹事實地訪視並填具社會救助調查表及依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審定。
2.區公所審定符合規定者,應即通知申請人。
3.區公所應按月核撥乙次,並將生活補助費撥付兒童、少年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但兒童、少年設立郵局帳戶者得撥付兒童、少年本人。
4.申請人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審定符合者,發給申請日當月份之生活補助;如係當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審定符合者,發給申請日次月份之生活補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停止補助並得追回所領取之扶助津貼: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要求本計畫扶助之相關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生活扶助。
經費來源:由中央及本府公務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本實施計畫第六點所定補助金額,自一百零五年起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本計畫其他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計畫呈奉核准後實施。

  • 發布日期:2016/04/27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婦幼及救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17
  • 點閱次數: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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