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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社會處 Department of Social Affairs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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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作業規定

一、辦理依據:依據內政部95年5月29日台內童字第0950840068號函頒「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第八點規定辦理。

二、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二)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每年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不符前述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本作業規定所稱家庭或全家人口,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六)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領取補助每月未超過三千元,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其差額。
三、申請方式: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最近三個月全家人口戶籍證明資料(例如:戶口名簿)。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需加蓋最近一學年度註冊章)正反面影本(無則免)。
(五)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辦理流程:
(一)各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由里幹事主動發掘轄區內符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二)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受理單位得向戶政單位洽詢(若為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章)。
(三)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辦理調查並完成初核,並轉陳本府訪查核定後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或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社工員以個案方式轉介辦理;另若案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可依區公所相關承辦人員(里幹事或承辦人)實地訪查紀錄或社工員提供之訪視評估報告作為審核依據。
(五)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扶助六個月期滿前得由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至多補助十二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申請案經核准後,統一逕由基隆郵局按月撥款入帳。

五、本作業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六、本作業規定奉核准後實施。

  • 發布日期:2016/04/27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婦幼及救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17
  • 點閱次數: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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