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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更新「申請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診所名單。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13677號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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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9月2日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含附件) PDF 974.53KB,下載41次,MD5:0A07F65611232A2F3337D95167C6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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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2/09/1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9/13
- 點閱次數: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