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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本辦法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家庭看護工作,指受僱於家庭從事失能者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之工作。
本法施行後初次入國之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以下簡稱外籍看護工),雇主得為其申請接受本辦法所定之補充訓練(以下簡稱補充訓練)。
本辦法所定補充訓練,由勞工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下列機構、法人、團體或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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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6/04/15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4/28
- 點閱次數: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