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第1點及第3點格式1、第4點格式2、第7點附表

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第1點及第3點格式1、第4點格式2、第7點附表,名稱並修正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以勞職授字第1150252539號令修正發布。

有關旨揭要點之電子檔,請至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公布欄(https://www.osha.gov.tw)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trains.osha.gov.tw/)下載。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2026/07/1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勞工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7/18
  • 點閱次數:18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