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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第1點及第3點格式1、第4點格式2、第7點附表
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第1點及第3點格式1、第4點格式2、第7點附表,名稱並修正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以勞職授字第115025253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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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6/07/1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勞工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7/18
- 點閱次數: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