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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開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1. 申請書
  2. 委託書
  3. 制造業 (公司執造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統一編號申請設立公文函)
  4. 養護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立案證書)
  5.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6. 最近2年內聘僱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人數統計表
  7. 切結書「申請日前2年內無因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8. 最近6個月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及 保險費、及勞工職災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9. 最近6個月內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10. 加蓋單位章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勞資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與經主管機關同意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函,勞資會議紀錄文件影本應檢附文件,依勞動部115年4月20日勞動發管字第1150503106A號、勞動發管字第1150503106D號令及附表辦理。
  11. 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其他雇主資格證明文件。
  12. 蓋有申請單位章及負責人章之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代辦者,免附)。
  13. ​​​若申請日前2年內有資遣本國勞工之情事者,請一併檢附資遣費給付證明文件、勞工到職日及離職日、離職前6個月薪資清冊及說明勞退新舊制選擇情形與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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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6/04/0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勞工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8/07
  • 點閱次數: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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