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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新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相關表格

若事業單位有下列狀況之一者,「須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進行提撥」:

1、有94年7月1日前到職,選擇舊制之勞工。

2、有94年7月1日前到職,選擇新制但未結清舊制年資之勞工。

3、聘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至10款以外之外籍勞工。(家庭幫傭、海洋漁撈、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以外)

4、自115年4月1日起,僱用藍領移工之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者。

5、印鑑卡請向臺灣銀行索取

承辦人:曹小姐、高先生,連絡電話:(02)2437-8753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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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6/03/1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5/05
  • 點閱次數: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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